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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
时间:2018-08-02 14:03:36 阅览数:5705
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决策失误,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公司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党内规章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民主决策。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四)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问题决策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公司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制度、意见和措施。
(三)以公司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四)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年度经营业绩指标。
(五)公司人员招聘计划。
(六)公司的投、融资,担保,诉讼。
(七)公司制度的制订。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公司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公司中层副职以上人员的任免及晋升。
(三)公司职工薪酬的确定及变动。
第六条 重大事项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年度预算与决算。
(二)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三)预算投资 十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在2万元以上的。
(二)职工工资及“五险一金”。
(三)其他超出经费预算的支出。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公司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事前酝酿
1.进行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总支会议决策前,相关领导及部室必须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事项情况,一般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决策草案。
2.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有关人员和部室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总支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党总支会讨论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总支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由主管副经理或部室负责人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党总支成员要表达明确意见,党总支书记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逐项作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党总支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逐个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
4.做好会议记录。应指定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意见、方式和结果,连同会议文件一并存档备查。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5、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相关事项的会议。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经党总支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对于经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和部室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按照议定的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党总支成员对集体决策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党总支书记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党总支会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会议决定。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党总支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督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检查与信息反馈,并适时进行考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严肃性。
(一)党总支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二)党总支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纪检工作同志对党总支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并向党总支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有悖党总支会决策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相应责任。
(一)党总支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完整情况,造成集体错误决定的。
(二)应当经党总支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总支会决策的。
(六)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策的应保密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