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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8-08-02 14:37:45  阅览数:5489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处置“僵尸企业”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85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处置“僵尸企业”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9

阳泉市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处置“僵尸企业”政策精神,加快推进长期停产、发展无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促进我市转型发展,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我市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主动减量、优化存量,稳妥推进市属“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将长期停产、发展无望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关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企业主动承担僵尸企业处置责任。

2.坚持积极稳妥、因企施策、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齐步走、一刀切,有序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并逐步建立市属僵尸企业市场退出长效机制。

3.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确保稳定的原则。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方法,从2018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僵尸企业”市场化出清,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健全。

二、工作范围

“僵尸企业”主要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结合实际,我市“僵尸企业”处置范围限定为已停产或半停产1年以上、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

三、分类分批处置“僵尸企业”

(一)分类处置

结合我市企业实际,综合开展分类评估,把“僵尸企业”细分为“破产重组类、破产关闭类、资产重组类”分类开展处置工作,不搞一刀切。

(二)分批推进

2018年起,全面实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费用高低分批列入年度计划,不搞齐步走。土地出让收入大于费用、对城市建设规划影响较大、企业领导班子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能够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实施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妥善安置“僵尸企业”职工

(一)支持破产重组、资产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新企业安置“僵尸企业”职工50%以上时,每多安置1名,给予2万元奖励。对失业人员,人社部门应实施再就业帮扶。

(二)破产关闭、破产重组类的“僵尸企业”职工,按以下方法妥善安置。

1.在国有企业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的在册职工实行内养政策。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4050”以上(含4050”)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4050”以下的,按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随我市相应标准提高而调整。职工年龄达到相应年龄段后可顺延享受该年龄段生活补助费待遇。失业期间及失业期满后的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市财政代缴至退休,个人应缴部分从本人生活补助费中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市特困企业政策由市财政代缴至退休。

享受以上政策的人员,企业破产关闭、破产重组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享受“内养”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2.在国有企业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册职工,按有关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按上年度市属企业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为标准,职工从参加工作时起至关闭或重组之月止为补偿年限,不满6个月的(含6个月)按半年计,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已经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年份不重复计。在册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可按本条规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3.在册职工中已鉴定为6级以上工伤人员的,按有关政策向社保部门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用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支付相关待遇。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死亡人员遗属的有关待遇仍按原渠道执行;在职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由留守机构负责按有关政策发放。在企业空放手续并无实际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通知其取走本人手续,后果自负,与企业无关。

4.除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全部移交相关留守机构负责管理。

(三)破产关闭、破产重组、资产重组类的“僵尸企业”, 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五、妥善处理职工债权债务

(一)职工债权。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独生费、垫交款、抚恤费、已从工资中扣除但实际未缴的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审计认定、公示无异后在第一分配序列予以清偿和补缴。

(二)职工债务。原企业职工欠企业的各种款项,经审计认定、公示无异后,在清偿职工债权时相抵扣还,不足部分向相应债务人追缴补清。

(三)社保费用。原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经审计认定后挂帐处理。根据今后每年到龄退休的职工人数,据实测算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职工到龄退休。

六、职工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关系的接转

企业依法破产关闭、破产重组的,原企业职工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转。暂不能接转的,由重组的企业和相关留守机构负责管理。

七、非经营性资产

原企业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按照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从原企业剥离并向属地政府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原企业工会资产,按有关规定移交于上级工会或重组企业工会组织。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尽快实现市属国有企业中僵尸企业市场化出清,市政府成立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经信委(国资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为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人行等部门有关领导。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批准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计划,履行处置僵尸企业审批程序。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编制处置僵尸企业实施计划,审核僵尸企业处置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向领导组负责。企业是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积极主动,协调沟通、竭力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

(二)加强资金保障。发挥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的功能作用和支持国企国资改革的平台作用,将处置僵尸企业的土地及资产归于平台统一管理和处置,变现所得补充国企国资改革发展专项基金。

(三)加强部门联动。市属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建立部门合力攻坚的联动机制。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对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审核。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破产案件的法律指导,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处置中刑民交叉问题。市财政局负责破产费用测算的指导,协调解决僵尸企业处置费用。市人社局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政策业务指导,协调处理相关劳资纠纷。市总工会负责组织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市信访局负责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信访案件的受理和化解。其他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协力支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为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布局做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宣传引导。把正能量宣传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融合起来,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编制工作简报,主流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营造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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