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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9-04-28 15:41:21 阅览数:5397
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效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责,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议次数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由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质询或者处罚时;
(六) 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条 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会议形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 (会议主持人) 应当与参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八条 会议出席
监事会主席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会议列席
下列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
(一)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法律顾问;
(四)第三方工作人员。
第十条 会议程序
(一)监事会议召开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
(二)监事会主席应保障与会监事充分发表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
(三)监事与会前应充分审阅议案材料,会议发言应要点明确,具有针对性;
(四)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相关人员对议题做出说明;
(五)监事会应对决议事项进行主项审议和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六)监事会讨论有关议题时,如遇议题相关内容难以明晰并足以影响监事作出正确判断的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论证后,决定是否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监事会主席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会主席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书面投票、举手表决、记名等明示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主席应按照自己的判断独立表决。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每项议案经有效表决后,经监事会主席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应派专人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监事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及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四条 存档
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监事会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保密
综合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会议相关文件。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决议执行
监事会做出决议后,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并将执行结果向监事会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指导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务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报市经信委(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