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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激发 企业家活力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08-02 14:12:51  阅览数:5300

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激发

企业家活力的指导意见

来源: 阳泉市经信委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把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到实处,激发企业家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活力,发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企业家队伍,推动企业家在企业转型升级中做出更大的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市委十二次党代会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标准,引导企业家在我市四个定位目标中、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骨干作用,实现国有企业做强做大,带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转变职能与优化服务相结合。转变国资监管职能,逐步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过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简政放权,充分授权,优化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家经营活力。

——坚持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相结合。以经营业绩为导向,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推行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风险承担与薪酬分配挂钩机制,激活企业家创业能力。

——坚持维护权益与依法依规相结合。以维护权益为保障,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重视企业家的社会价值,注重精神鼓励,增强企业家担当恒力。

——坚持市场培育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创新环境为手段,建立完善的企业家人才市场,探索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健全企业家培育成长机制,形成企业家的市场活力。

——坚持监督约束与容错免责相结合。以监督管理为基础,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建立科学的容错机制,强化企业家约束定力。

二、以转变职能为方向,释放企业家经营活力

()调整优化国资委监管职能。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调整优化国资委监管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做到出资人监管与管党治党相结合,保值增值与搞活企业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配套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审批事项,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立政府与企业常态化的双向沟通机制,进一步健全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参与机制,完善涉企政策信息公开机制。企业应根据实际能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

(三)实行授权经营,释放国有企业活力。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菅公司,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对监管企业实行授权经营,将代表政府行使的部分出资人权利依法授权给企业,使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国资委不干预企业微观经济活动,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四)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未进行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年底前全部完成,为企业家发挥作用提供体制机制支撑。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采取开放股权、平等参与竞争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融结合创新,加快培育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步伐,以市场公允价格依法处置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投资到更具战略意义的领域和行业,更好地实现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

三、以经营业绩为导向,激活企业家创业能力

(五)健全规范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达到考核目标进度的,按约定及时兑现奖励;对达不到考核目标进度的,实施预警机制;对当年完不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进行约谈,按约定条款,给予惩处;对两年完不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及时进行调整或退出岗位,退出岗位者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不再保留原职务待遇。

 (六)突出经营业绩考核。因企制宜,实行一企一策制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突出经营业绩考核,建立科学有效的经营目标指标体系,主要经济指标根据国有企业所属行业、发展目标和市场预期,对标行业和先进企业各项重要参数,突出净资产报酬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关键指标和评价权重。

 (七)实行经营业绩、风险承担与薪酬分配全面挂钩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分配的激励作用,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配办法。对委任制、任命制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对市场化聘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薪酬,应将经营业绩、风险承担与薪酬全面挂钩。

四、以维护权益为保障,增强企业家担当恒力  

(八)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建立企业家沟通联系及重大问题解决机制,对企业家遇到的重大舆论、安全等危机情况,依法予以协调帮助,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严查诬告、报复、威胁等伤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九)加大正面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认真研究总结企业家成功经验,探索企业家人才的发展规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比发展、比担当、比创新、比贡献。重视企业家的社会价值,提升企业家的社会形象,树立和宣传一批引领改革、勇于创新、担当作为的企业家典型,为企业家成长和企业家精神培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注重精神激励。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育工程,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团队进行表彰奖励。注重从政治上、精神上激励,关心关注企业家身体健康,适当增加企业家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名额,注重推荐优秀企业家参加劳动模范等各类表彰活动,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进取精神。

五、以创新服务为平台,激活企业家市场活力

(十一)建立企业家人才市场。要整合全市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信息,根据所在企业规模、年龄、文化、专业、经营业绩等基本情况,尽快建立起企业家人才的初级市场;在此基础上,分别不同类型,建立起企业家的中高级人才市场,为企业家交流、学习、提高,创造一个良好的平台。

(十二)建立企业家培训培养基地。要逐步改变我市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培养分散化、低层次化和知识陈旧化的状况。首先整合我市的培训资源,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定期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注重各类专业人才的培训;其次要寻求较高层次、有实战经验的培训机构或科研院所,走出去猎取更为新鲜和实用的经营理念和知识,使我市企业家尽快实现知识更新和换代;再次要选定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理念较新的企业作为培训基地,选择年龄和知识有优势的后备人才,进行短期或中长期的实践锻炼,孵化出一批具有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的新一代企业家。

(十三)建立企业与企业家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政府网络平台,在企业信息已逐步公开的基础上,将企业人才市场的信息加以公开,形成企业选企业家和企业家选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两者的要素得到有机结合、优化配置,释放出最大活力。

(十四)探索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推行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以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评价、薪酬分配等职权。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有企业,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董事会市场化聘任经理层。

    六、以监督管理为基础,强化企业家约束定力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考核机制。对企业领导班子和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其思想政治精神状态、领导水平决策能力、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团队精神、作风形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同时,注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本年度被考核单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发生廉政、信访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优资格。领导人员在本年度被授予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奖励或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评优资格。

    (十六)建立能上能下的契约化管理机制。通过出资人与董事会签约、董事会与总经理签约、经理层内部签约等方式,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契约化管理机制。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拥有优先选择权,接受目标责任即履职;不接受即视为放弃职务,再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选择签约人。对达到目标考核标准的,按约定兑现奖励;对连续两年达不到目标考核基本要求的,按约定条件进行组织调整或退出岗位,退出岗位者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不再保留原职务待遇。

(十七)完善政策边界,划出纪律红线。企业内部要建立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外派监事会监督制度, 发挥好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在一级经营企业中,推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其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探索向出资企业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支持改革创新,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树立改革有为者上、改革无为者让的用人导向,在改革中考核考察干部责任担当和改革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容错免责机制,进一步科学设置容错免责的条件,明确容错免责的程序和范围,做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企业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符合合理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鼓励担当有为,健全不作为问责机制。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积极干事创业、工作实绩突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晋升职务、薪酬激励、评先评优时要优先考虑。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现的能力不足、缺乏担当精神、不作为等问题,用好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措施;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力度,对因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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